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48號
- 債權人
- 維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光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仁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仁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車號000-0000車輛為債權人所有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權人代黃仁傑墊付團保費用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應給付黃仁傑酬勞,且其尚未領取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