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
- 債權人
-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專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7 仟元得向陳專烈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製作費收據及經陳專烈承諾給付之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