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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告
林景惠
被告
詮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珍
被告
陳惠珠

      翁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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