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沈柏廷
- 相對人
- 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之名稱,應更正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