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卓鈺蓁
- 相對人
- 昊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芸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其餘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其中「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列為主文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