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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請人
卓鈺蓁
相對人
昊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芸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其餘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其中「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列為主文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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