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楊台麟
- 原告彭鄧秀蘭、彭三桂
- 被告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5號聲 請 人 彭鄧秀蘭 代 理 人 彭三桂 相 對 人 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 年5 月13日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一)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舊制退休金新台幣318,000 元,上開金額資方同意於109 年6 月20日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其中關於「26,5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8,000 元,並於109 年6 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舊制退休金新台幣318,000 元,上開金額資方同意於109 年6 月20日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惟相對人已於109 年7 月8 日以票據給付聲請人291,500 元,僅餘26,500元迄未給付,有聲請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該26,500元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業已給付之291,500 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則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玉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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