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黃威景
- 相對人
-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當庭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20 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查詢紀錄可參,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