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4號
- 原告
- 林美滿
- 被告
- 晟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527 元及1 日休假(相當於1,230 元,計算式:36,907÷30=1,23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應先徵收737 元(計算式:2,210 元×1/3 =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