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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債權人
林雨蓁
債務人
允凱金屬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汝玲
債務人
債務人
梁平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汝玲、梁平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金錢消費借據貸款契約書影本可知,惟查允凱金屬有限公司未在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上蓋公司大小章,債權人並未提出對債務人允凱金屬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允凱金屬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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