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 債權人
- 江啟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順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順泰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順泰營造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順泰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博延有限公司將順泰營造有限公司所承攬之「智弘科技中壢廠辦新建工程」約定承攬金額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台幣450 元讓與江啟鈴之同意書,然該同意書未核蓋順泰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僅有智弘工地主任龍立翊及見證人曾錦燦之簽名,顯未依法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順泰營造有限公司,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