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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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柏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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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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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依存證信函內容以文到7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