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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債權人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債權人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非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依存證信函內容以文到7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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