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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債權人
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佳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何佳臻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刑事裁判書、債權人損失金額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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