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 債權人
-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宸
- 債務人
-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文
- 債務人
-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澄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補正狀不足釋明連帶保證人之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