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6號
- 債權人
- 藍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