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 債務人
-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奕霈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奕霈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與債權人蔡翠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