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 債權人
- 益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一銀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繼忠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等。註:聲請狀所附部分送貨單未經債務人簽收)。
三、請提出本件向陳繼忠即一銀企業社為催告給付貨款通知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