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 債權人
- 多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祺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錦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多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林祺然與林傳傑為同一人,或更正聲請狀具狀人為多多工程有限公司與林祺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