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
- 債權人
- 潘志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象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俊宏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核章之估價單、承包工程驗收單、請款單、發票、收據等)。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本件向林俊宏即萬象企業社為給付款項通知或催告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或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對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