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78號
- 債權人
-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如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提出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據,並釋明之(票號HC0000000 號支票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或提出該支票經債務人背書之背面影本,若有背書,並更正逾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65,000 元即302,702 元為法定利率5 %;若無法釋明,則請求全部金額967,702 元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