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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

債權人
黃錦庭即正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泰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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