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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32號

債權人
鄧碧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俊弘舍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俊弘舍計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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