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
- 債權人
-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秋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美福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