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0號
- 債權人
- 泉興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錢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才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對林才鈞請求給付?若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則提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係對林才鈞請求,則提出林才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林才鈞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出貨單、請款發票買受人均係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件如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併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若是,則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