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 債權人
-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義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家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債務人究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林家寶」?如本件債務人為「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林家寶」或「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或「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其核章、簽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如本件債務人為「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經其核章之估價單、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並請提出陳報實際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債務人為林家寶,則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確為林家寶,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所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不足釋明得向林家寶請求給付,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