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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張明煌即君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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