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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權人
楊豐菁
債務人
寶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育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寶順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據債權人所提出票號為LB0000000 號之支票係由「寶順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正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債務人賴育鴻僅為公司負責人,且未於上開支票上簽名而為發票人或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其清償票款自屬無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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