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
- 債權人
- 上順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品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邱品華之勞保投保證明。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還款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品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邱品華之勞保投保證明。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還款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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