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33號
- 異議人
-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科技有
- 異議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毓晴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