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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債權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勞保證明、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認簽章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刑事裁判書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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