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 債權人
-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勞保證明、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認簽章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刑事裁判書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