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 債權人
-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育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俊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於聲請狀蓋法定代理人章,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葉俊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勞保證明、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認簽章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計畫書」、刑事裁判書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