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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債權人
陳瑞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玉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足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又經查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業已廢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另請明確表明對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玉芬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其計算利息之依據及方式(有無約定利息?若無約定,不得自行加計利息,且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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