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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權人
羅明維即玩鋼汽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議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訂分期償還契約書,分期給付車款,債務人於簽訂後一期均未給付,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償還契約書可知,該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羅清潚即玩鋼汽車與債務人黃議賢,債權人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自不得以契約以外之第三人之名義請求契約之他造履行契約之義務。準此,債權人之聲請顯屬無據,爰依首開法條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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