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 債權人
- 元順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際綜合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內容須清晰),並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1,274 元得向國際綜合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業經國際綜合運動事業有限公司「確認核章」之訂購單或承攬合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