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 債權人
- 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進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有誤,併請更正(其中請求新台幣6 千3 百元請款發票日期為108 年8 月14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