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 債權人
- 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進富
- 債務人
- 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良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萬零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中陸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