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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債權人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錮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錮德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20,176 元催繳證明(如請款單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其中請求金額155,568 元退票日為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6日,其中請求金額820,176元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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