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 債權人
- 臺灣象牌咖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茶咖企業社(原名:金沙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金額為20400 元或是22400 元(出貨單上載金額為20400 元而聲請狀上所載請求金額為224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