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 債 權 人
- 欣隆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並以退票日為起息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