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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聲請人
凱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清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1000元、未提出凱奕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凱奕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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