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凱奕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1000元、未提出凱奕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凱奕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