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錦揚營造有限公司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109年11月8日 │46,515元 │MC0七五六九一│福久││1 │責人劉俊杰 │鎮分行 │ │ │四 │建材││ │ │ │ │ │ │行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