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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請人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添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 、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2 、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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