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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

聲請人
林財喜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呂理政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起擔任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尚有民事訴訟正在進行,目前判決大承公司勝訴,對造上訴三審中,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09 年11月1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11月1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5月1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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