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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9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90號

聲請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聲請人
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
聲請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
聲請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
聲請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
聲請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指定代表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年4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4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10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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