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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林玫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玫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桃園區國聖二街52號3樓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怡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00000000 代 理 人 彭郁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101號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有本院110年2月2日公告之資產表 為憑。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截至108年9月4日止解約金價值約為81,277元,另有西元1988、1998及2003年出廠汽車3輛,均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無處分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此外無其他財產,有前開保險公司回函、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參。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19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嗣經債務 人陳報,衡酌其資力狀態,無法提出等值現金,就前開保單同意由本院通知逕予解約後分配等情。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及特性等因素後,本院認無另行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必要,將由本院通知僅就前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就保險契約解約,並以實際解繳至院之解約金,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並終結清算程序。不同意或認債務人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之債權人,請向本處生請閱卷並檢具相關釋明資料向本院陳報。如未檢具相關資料恕本處無從採認。如致有再行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必要,請務必到庭,又如有相關財團費用及管理人報酬債務人無力支付者,則由不同意且未到庭之債權人先行墊付後,由清算財團中優先受清償(第106 條、第108 條)。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價值及處分方式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 (新台幣) 處分方式 備註 1 南山人壽保險保單 截至108年9月4日止81,277元 由本院通知解繳,並以實際解繳到院金額,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2 西元2003年出廠,汽車1輛 (ABZ-93**) 無殘值 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應予返還債務人 3 西元1988年出廠,汽車1輛 (AQZ-93**) 無殘值 同上 4 西元1998年出廠,汽車1輛 (AXW-61**) 無殘值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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