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田天明
- 原告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田雅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32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09司執321)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併案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09司執49617)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田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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