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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賴榮彬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曉婷 相 對 人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367,425元及利息及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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