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升遠
- 原告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聲 請 人 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升遠全球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釋明聲請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司。 二、請表明對相對人張家洋請求票款之依據(張家洋非發票人)。 三、請表明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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