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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

聲請人
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升遠全球行
聲請人
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釋明聲請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司,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已表明對相對人張家洋請求票款之依據以及提示日,然逾期迄未補正釋明聲請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司,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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