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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27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 年度司票字第2795號

抗告人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

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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