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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振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田營造有限公司、李壬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富田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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